最高法:判決中已確定承擔連帶責任的一方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數額的,可直接執行
來源:法務之家 作者:網絡 時間:2020-09-1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決中已確定承擔連帶責任的一方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數額的可直接執行問題的復函》
你院陜高法1995]93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基本同意你院報告中的第二種意見。
我院法經〔1992〕121號復函所指的追償程序,針對的是判決后連帶責任人依照判決代主債務人償還了債務或承擔的連帶責任超過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情況。
而你院請示案件所涉及的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中國機電設備西北公司應承擔的連帶責任已在判決前履行完畢,判決主文中已判定該公司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數額,判決內容是明確的,可執行的。據此,你院可根據生效判決和該公司的申請立案執行,不必再作裁定。
本院認為,一、海龍公司收到執行法院扣劃其款項的裁定并知道該裁定已實施后,如其有不同意見,應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但海龍公司并未提出異議,而是與與劉啟歡簽訂雙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劉啟歡將涉案房產過戶給海龍公司的《協議書》。海龍公司的上述行為,說明其對執行法院扣劃款項的執行行為并無異議,且與劉啟歡還達成了以房產抵償債務的合意。二、海龍公司因與劉啟歡不能實際履行《協議書》而訴至法院,經二審,海龍公司提出涉案房產歸海龍公司所有的訴訟請求被駁回。該判決結果,并非因執行法院扣劃其款項的執行行為導致,二者間沒有因果關系。三、在海龍公司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已將扣劃款項轉付給申請執行人工行右江支行,執行款項已實際交付,該案已實際執行完畢。因此,海龍公司應向劉啟歡行使追償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決中已確定承擔連帶責任的一方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數額的可直接執行問題的復函》的規定,海龍公司可依據(2015)右民二初字第84號民事判決第四項的規定,以劉啟歡為被執行人,向右江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因涉案房產已被執行法院另案查封,執行法院在處置劉啟歡的房產時,應優先執行海龍公司對劉啟歡行使的追償權,依法保護海龍公司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執行法院駁回復議申請人的執行異議符合法律規定;海龍公司應依據生效判決行使追償權,向右江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決中已確定承擔連帶責任的一方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數額的可直接執行問題的復函》中明確,對判決書主文中明確判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案件,擔保人無須另行訴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關于上蔡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石鵬祥、劉衛華、李保軍、許向陽、張紅偉借款、保證合同糾紛一案,(2011)上民二初字第104號民事判決中,已明確判明許向陽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石鵬祥追償,故許向陽無須另行起訴。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許向陽作為保證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上蔡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清償了借款。其向借款人主張追償權,申請執行期限應從該日期計算,故不超過法定期限。綜上,異議人石鵬翔的異議,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