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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將會導致少分夫妻共同財產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原創 作者:朱明利律師 時間:2019-12-01
在離婚訴訟案件中,有些人為了達到獨自占有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采取將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等措施。廣州佰仕杰離婚律師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一經被查實,將會導致少分夫妻共同財產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得不償失。下面我們將用一個典型案例加以分析: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后因瑣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產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訴要求與宋某某離婚,經法院駁回后,雙方感情未見好轉。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宋某某稱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萬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對此不予認可,一審庭審中其提交在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細,顯示至2014年12月21日該賬戶余額為262.37元。審理期間,應宋某某的申請,法院調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國工商銀行賬號自2012年11月26日開戶后的銀行流水明細,顯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過ATM轉賬及卡取的方式將該賬戶內的195 000元轉至案外人雷某齊名下。宋某某認為該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應歸雙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離婚之前即將夫妻共同存款轉移。雷某某提出該筆存款是其經營飯店所得收益,開始稱該筆款已用于夫妻共同開銷,后又稱用于償還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對其主張均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另,雷某某在庭審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歸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萬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本案審理期間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雷某某是否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雙方名下的存款應如何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這就是說,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侵害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少分或不分財產。
本案中,關于雙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結合相關證據,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存款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過ATM轉賬及卡取的方式,將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195 000元轉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稱該款用于家庭開銷,后又稱用于償還外債,前后陳述明顯矛盾,對其主張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對錢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認定雷某某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4179賬戶內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宋某某主張對雷某某名下存款進行分割,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故判決宋某某婚后養老保險金14 322.48元歸宋某某所有,對于雷某某轉移的19.5萬元存款,由雷某某補償宋某某12萬元。
(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6年9月19日發布的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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