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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佰仕杰律師團隊成功代理原告鐘某訴被告陳某甲離婚一案
來源:原創 作者:朱明利律師 時間:2019-12-01
廣州佰仕杰陳光、朱明利律師團隊依法接受陳某委托,成功代理原告鐘某訴被告陳某甲離婚案件,經過法院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成功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將撫養費降低,且無需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原告鐘某訴稱:原、被告××××年××月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原告經被告及其家人催促,雙方××××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下女兒陳某乙。待產期間至女兒出生,被告對原告置之不理。××××年××月,原告發現被告與他人有曖昧關系,引發雙方矛盾,被告毆打了原告。在原告家人幫助下,被告交納了50000元保證金進入廣東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工作。××××年××月××日,被告毆打原告后,原告報警并去醫院檢查驗傷。雙方在相處過程中,被告脾氣非常暴躁,多次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無和好可能。現起訴請求判令:1.離婚;2.女兒陳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852000元(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每月4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20000元;4.分割夫妻共同財產50000元(廣東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年××月××日起逐月返還給被告保證金);5.被告承擔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年××月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陳某乙。雙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后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常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原告主張被告有家庭暴力,為此提交了報警回執、病歷及醫療收費票據、照片;經質證被告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主張系雙方拉扯過程中原告倒地擦傷。
雙方均要求撫養女兒陳某乙。經查,陳某乙現隨原告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4000元,被告同意支付1000元。被告確認其年收入100000元左右。雙方均同意若女兒由原告撫養,被告可每周探視一天,被告要求每次探視24小時,原告只同意被告白天探視。
庭審中,雙方均表示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無需本院具體調處,無共同債權債務需法院處理。
本院認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后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瑣事等產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被告同意離婚,故本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完全破裂,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予以準許。原告主張被告有家庭暴力,但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證實雙方在爭執過程中確有拉扯、推搡,但不足以認定為家庭暴力,故對原告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女兒陳某乙的撫養問題。考慮到陳某乙尚年幼,且現隨原告生活,故由原告攜帶撫養為宜;結合被告的收入及實際生活所需,本院酌情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1800元至其十八周歲。至于探視,本院酌情判令被告在不影響女兒正常生活和學習的情況下,每周末享有探視陳某乙一次的權利,具體時間為周六8:00-20:00,或周日8:00-20:00。
原、被告表示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本院予以照準,雙方表示無共同債權債務需法院處理,本院不作調處。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鐘某與被告陳某甲離婚。
二、離婚后,女兒陳某乙由原告鐘某攜帶撫養;被告陳某甲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800元至陳某乙十八周歲止。
三、被告陳某甲享有每周探視女兒陳某乙一次的權利,具體探視時間為周六8:00-20:00,或周日8:00-20:00。
四、原告鐘某與被告陳某甲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原告鐘某、被告陳某甲各自所有。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鐘某、被告陳某甲各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詳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77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