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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佰仕杰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團隊成功代理吳某燕與廣州某某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案
來源:原創 作者:朱明利律師 時間:2019-12-01
廣州佰仕杰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團隊依法接受吳某燕的委托,成功代理吳某燕與廣州某某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案,駁回廣州某某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的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具體案情如下:
申請人廣州某某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申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在廣州市只有爭議標的金額不超過22740元(2015年最低工資標準為1895元,1895元/月×12月=22740元)的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以及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案件才能做出終局仲裁裁決。而穗天勞某案[2016]2743號案中吳某燕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中的八項仲裁請求屬于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且爭議標額高達107948.39元,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確定的數額也高達53278.37元。以上兩數額均遠大于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金額。因此,廣州市天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穗天勞人仲案[2016]2743號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作出終局裁決的決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基于以上事實,申請人特申請法院撤銷該仲裁裁決。
被申請人吳某燕答辯稱:我方認為勞動仲裁裁決書查明的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予以支持。申請人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一裁終局的事項有二,一追索勞動報酬不得超過當地十二個月工資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本案的爭議屬于社會保險待遇爭議,所以仲裁裁決適用終局裁決的法律規定,適用法律是正確的,應當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本案系追索工傷保險待遇引起的糾紛,仲裁委作出終局裁決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四)》第二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廣州某某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撤銷廣州市天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穗天勞人仲案[2016]2743號終局裁決的申請。
(詳見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1民特987號民 事 裁 定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