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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團隊成功代理深圳萬谷盛世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與廣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馬志凱合同糾紛案
來源:原創 作者:朱明利律師 時間:2020-02-19
廣東佰仕杰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深圳萬谷盛世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的委托,指派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團隊成功代理委托人與廣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馬志凱合同糾紛一案,幫助委托人獲得案件勝訴。
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營業執照載明其成立于2017年7月25日,屬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負責人李明全。
美格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17日,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均為馬志凱。2018年7月2日,美格公司由原名廣州市天南地北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變更為現名。
2017年10月20日,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甲方)與美格公司(乙方)簽訂了《萬谷盛世消費平臺合作協議書》,合同編號為20171020-41,雙方就乙方入駐甲方運營的“愛享到”消費平臺達成了合作協議,合作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店名為MAG環球魔幻世界。協議約定:鑒于:一、甲方合法運營“愛享到”互聯網消費平臺,已擁有眾多入駐合作商家。為了擴大合作商家的知名度,甲方與合作商家進行駐店推廣活動,吸引廣大消費者到店進行消費,實現互惠共贏。二、乙方是以娛樂/游樂場/服務的旅游景點。乙方認可并希望入駐甲方運營的消費平臺,且愿意協同甲方聯合進行商務推廣活動。第一條合作模式1.甲方向乙方預付乙方主營產品運營資金人民幣3000000元,雙方共同推廣宣傳;2.甲方作為乙方的代理銷售商,銷售乙方的產品或服務,甲方獲得的代理銷售價乙方需保證不高于自身店鋪銷售價,具體商品價格體系詳見附件1;3.甲方在其運營的愛享到平臺中代理乙方商品和服務,并代收上述款項,其中超過乙方與甲方結算價的,差額部分,視為甲方的代理服務費;4.甲方允許乙方免費入住愛享到,并免費為其進行品牌推廣。第六條雙方違約責任1.若乙方出現以下情形,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還甲方提供未消費的經營資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支付為維護自身權利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律師費、代理費、咨詢服務費等);……2.若甲方出現以下情形,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無需退還甲方未消費的經營資金。(1)不遵守乙方的價格體系……第七條協議終止合作期內,乙方出現店鋪轉讓、變更股東、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等情況時,應提前至少二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有權自行決定是否繼續履行本協議。若甲方決定終止本協議,乙方應退還甲方提供的經營資金(具體金額為甲方未代理銷售完的額度)。
一審法院認為: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與美格公司簽訂的《萬谷盛世消費平臺合作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應當依約恪守履行。
關于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是依法領有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其以自己的名義與美格公司訂立合同,并向美格公司主張權利,并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依法具有作為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關于涉案合同是否屬于包銷合同的問題。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主張合同期滿美格公司應退還剩余運營資金,美格公司則認為該合同屬于包銷合同無需退還運營資金余額。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萬谷盛世消費平臺合作協議書》第一條即約定了雙方的合作模式為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為美格公司的代理銷售商,銷售美格公司的商品或服務,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獲得的代理銷售價美格公司需保證不高于自身店鋪銷售價,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在其運營的愛享到平臺中代理美格公司的商品和服務,并代收上述款項,其中超過美格公司與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結算價的,差額部分,視為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的代理服務費。上述合作模式條款明確約定了雙方之間為代理銷售關系,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作為美格公司的代理銷售商,銷售美格公司的商品或服務,并代收款項,遵守雙方關于代理銷售價格的約定,超出約定結算價的差額部分為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的代理服務費。上述約定明白無誤,再結合第六條雙方違約責任的約定,涉及經營資金退還的條件,如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存在約定的違約情形則賦予美格公司有權不予退還未消費的經營資金,并不涵蓋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依約履行合同后美格公司仍有權不予退還未消費經營資金的情形。可見雙方作此約定的本意在于排除美格公司有權不予退還未消費的經營資金的幾種情形,而非賦予美格公司在第六條第2款約定情形之外仍享有不予退還未消費經營資金的權利。綜上,美格公司辯稱雙方為包銷合同關系可不予退還剩余運營資金,與合同約定不符,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美格公司主張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違約,美格公司可不予退還未消費經營資金的問題。根據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提供的《環球魔幻世界優惠買單詳情表》顯示,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在2018年3月至4月期間,存在銷售價格低于雙方約定價格的情形,該情形屬于合同第六條第2款約定的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不遵守美格公司的價格體系,美格公司無需退還未消費運營資金的情形。但是,雙方在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的該違約行為發生后簽署的《愛享到x環球魔幻世界6.1兒童節活動方案》中,明確載明鑒于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因疏于經銷商管理導致分銷商亂價行為,美格公司對此已作出禁止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消費者入園7天的處罰,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已處理并調整好自身分銷商的對外價格,并保證遵守美格公司的價格體系,美格公司既往不咎,雙方繼續友好合作……。由此可知,美格公司對于此前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代理銷售價格低于約定價格的違約情形是明知的,且已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并在《萬谷盛世消費平臺合作協議書》賦予美格公司此情形下有權解除合同不予退還未消費經營資金的情況下,與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達成協議,對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既往不咎,雙方繼續友好合作。可見美格公司對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低價銷售的違約行為給予禁止消費者入園7天的懲罰及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作出改正后,對該違約行為給予了諒解,沒有依照《萬谷盛世消費平臺合作協議書》的約定要求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再承擔違約責任。現美格公司再以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的前述違約行為為由進行抗辯,一審法院不予采納。美格公司辯稱其對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2018年3月份低價銷售的違約行為不知情,對該月份的違約行為未予諒解。一審法院認為,《環球魔幻世界優惠買單詳情表》反映,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低于約定價格代理銷售的行為發生在2018年3月至4月期間,《愛享到x環球魔幻世界6.1兒童節活動方案》簽訂于該違約行為發生之后,且未注明雙方僅針對2018年4月的低價銷售行為作出處理,美格公司自行解釋《愛享到x環球魔幻世界6.1兒童節活動方案》不包括對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2018年3月的低價銷售行為的諒解,缺乏依據。從美格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發出的《通知函》,以及其對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采取的禁止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平臺購票的消費者入園的違約處罰措施可知,美格公司對于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的實際代理銷售價格是有途徑獲知并查驗的,對此美格公司也當庭作出了說明,現美格公司稱其對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2018年3月份低價銷售的違約行為不知情,一審法院不予采信。綜上,美格公司辯稱因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違約而無需退還未消費的經營資金,理由不成立,剩余運營資金美格公司應予退還。
關于剩余運營資金的計算,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提供了《環球魔幻世界優惠買單詳情表》予以證實,美格公司予以否認,承上所述,美格公司有途徑查驗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銷售門票的情況,但對已消費的經營資金或者已經美格公司驗證使用的門票數量和金額,美格公司未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證實,在沒有反證推翻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提供的《環球魔幻世界優惠買單詳情表》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環球魔幻世界優惠買單詳情表》予以采信。除此之外,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還對代金券銷售金額23400元進行了扣減,雖然該代金券銷售金額在本案中未有證據反映,但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扣減代金券銷售金額客觀上增加了雙方合作銷售的金額,使得美格公司需要退還的余額減少,沒有損害美格公司的權益,故對于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主張的資金余額計算方法一審法院經審查予以采納,認定應退還的運營資金余額2507005元(3000000元-平臺銷售金額469595元-代金券金額23400元)。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還主張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從合同期限屆滿的次日即2018年10月20日計至實際清償之日,合法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馬志凱是否應當承擔的連帶還款責任的問題。美格公司與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載明馬志凱是美格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愿意承擔美格公司因違反《萬谷盛世消費平臺合作協議書》的約定所帶來的一切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美格公司應退還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的運營資金、應支付的違約金以及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維護自身權利而產生的費用等)。該協議加蓋有馬志凱的印章,馬志凱辯稱其私章由美格公司持有,其本人未在《補充協議》上簽字,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馬志凱是美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的股東,美格公司確認馬志凱是其實際控制人,馬志凱將其私章交由美格公司持有,美格公司在案涉三份合同即《萬谷盛世消費平臺合作協議書》、《補充協議》及《愛享到x環球魔幻世界6.1兒童節活動方案》均加蓋使用了馬志凱的印章,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有理由相信該印章的加蓋視為馬志凱同意簽署相關合同,至于馬志凱如何授權美格公司使用其印章,系美格公司內部管理范疇,不得對抗合同善意相對方,故馬志凱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其對美格公司的涉案債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責后其依法有權向美格公司追償。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一、美格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退還運營資金余額2507005元;二、美格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支付逾期還款利息(以2507005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從2018年10月20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馬志凱對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責后依法有權就其承責部分向美格公司追償。一審案件受理費27302元、保全費5000元,均由美格公司負擔,馬志凱連帶負擔。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詳見: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1民終1427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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