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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團隊成功代理深圳萬谷盛世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與廣州天行健餐飲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來源:原創 作者:朱明利律師 時間:2020-02-19
廣東佰仕杰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深圳萬谷盛世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的委托,指派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團隊代理其與廣州天行健餐飲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幫助其獲得案件全部勝訴。
2017年12月5日,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甲方)與天行健公司(乙方)簽訂了《萬谷盛世消費平臺合作協議書》(合同編號20171205-9),雙方就乙方入駐甲方運營的“愛享到”消費平臺達成了合作協議,合作期限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乙方店名為香天下。協議約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運營資金1000000元,在甲方運營的愛享到平臺中代理乙方銷售價值相當于1176471元整的商品和服務并代收上述款項,其中超過甲方提供運營資金的部分1176471元為甲方的代理服務費,如甲方代收的款項低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運營資金(100萬元)的,則虧損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依據上述約定代收乙方的款項如果達到1176471元的,則甲方不得再通過愛享到平臺或其他方式繼續銷售乙方的產品或服務,并不得再代乙方收取任何款項,除非甲方另行取得乙方同意并向乙方追加支付運營資金;本協議期滿時無論甲方代收的款項是否與其支付給乙方的運營資金持平,甲方均不得通過愛享到平臺或其他方式繼續銷售乙方的產品或服務并代乙方收取相關款項。
2018年10月25日,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與廣東佰仕杰律師事務所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該所律師代理與天行健公司合作協議糾紛一案,并于2018年10月29日向廣東佰仕杰律師事務所支付了律師費279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與天行健公司簽訂的《萬谷盛世消費平臺合作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應當依約恪守履行。
關于天行健公司是否應當支付違約金并退還剩余資金余額的問題。根據涉案合同,若天行健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發生了變更而未提前至少二個月書面通知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有權要求天行健公司及時糾正,如天行健公司拒絕糾正的,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要求天行健公司支付相當于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提供的經營資金的5%的違約金,并退還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提供的經營資金(具體金額為尚未代理銷售完的額度×85%)。天行健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間,于2018年7月15日變更了法定代表人,未有證據顯示其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故天行健公司構成違約。天行健公司辯稱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應當發函要求天行健公司予以糾正,與合同約定不符,且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不履行通知義務所進行的法定代表人變更行為已經完成,客觀上無采取補救措施的可能,故對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的該抗辯,一審法院不予采納。上述違約情形發生后,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將天行健公司店鋪下架,表明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解除合同,此后天行健公司在其他平臺的銷售價格低于雙方合同約定,表明天行健公司亦不再按約履行。綜上,在天行健公司構成違約的情況下,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要求天行健公司退還剩余資金余額并支付運營資金5%的違約金25000元,合理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且天行健公司構成違約,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還主張天行健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27900元,并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憑證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亦予支持。
關于剩余資金余額的計算問題。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與天行健公司分別于2017年12月5日、2018年2月6日簽訂了兩期《萬谷盛世消費平臺合作協議書》,其中第一期合作銷售金額為1176471元,第二期合作銷售金額為588235元。天行健公司提供了合生廣場店、珠江新城店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對賬單》,主張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已經累計代理銷售并代為收取了不少于916853.53元款項,該金額已超出雙方第二期合作銷售金額。一審法院認為,上述《對賬單》載明的期間包含了兩期合同且未區分第一期及第二期合同的合作銷售金額,同時,《對賬單》所載金額亦未超出兩期合同合作銷售總額,據此,天行健公司主張第二期合同的合作銷售金額已經超額并主張自2018年4月起天行健公司的一切行為均與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無關,理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采納。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書面說明,將兩期合同的合作金額合并計算,確認天行健公司應返還的預付款余額為430033.67元。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于第一期合同履行期間另行簽訂了第二期合同,對第一期合同的運營資金進行追加,故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將兩期合同金額一并計算,一審法院予以采納。由雙方共同確認的《對賬單》可知,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3月31日,珠江新城店的預付款余額為352107.47元、合生廣場店的預付款余額為164631.5元、南村店的預付款余額為19761元、體育東店的預付款余額為0元,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對上述數據亦作出合理解釋,一審法院予以采納,故截至2018年3月31日,天行健公司的預付款余額為536499.97元。另外,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提交的優惠買單流水顯示珠江新城店于2018年3月31日后又產生了線上消費金額21078元,且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確認2018年4月17日產生了線下代金券金額2440元,據此,天行健公司應返還的剩余資金余額應為436034.67元【(536499.97元-21078元-2440元)×85%】,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主張返還430033.67元未超出上述金額,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天行健公司雖然對上述優惠買單流水予以否認,但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且優惠買單流水所反映的數據可以與《對賬單》所載內容相印證,故一審法院對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提供的優惠買單流水予以采納。除此之外,雖然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代金券銷售的金額,但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另行對代金券銷售金額進行扣減,客觀上增加了雙方間合作銷售的金額,使得天行健公司需要退還的余額減少,屬于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對自身訴訟權利的處分,一審法院亦予采納。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判決:一、天行健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返還運營資金余額430033.67元;二、天行健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支付違約金25000元;三、天行健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萬谷盛世廣州分公司賠償律師費27900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詳見: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1民終1636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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